第三章 “黑色星期五”—把我推到生死边缘

      有人说:生命可以承受无边的苦难,但承受不了无足轻重;生命可以承受贫病交加,但承受不了同类的冷落;生命可以承受失败,但承受不了尊严的失却……我也要说:生命可以承受无尽的苦难和付出,但却承受不了太大的不公和轻蔑!因为人格、尊严、权利是一个人的立足之本。

 

十一

      2001329日—— 一个令我终生难忘的黑色星期五。

      四天前,我把修改后的又一稿剧本交给周先生以后,跟先生一起来到南戴河放松几天。

      这天,天空晴朗,阳光明媚,一派万物复苏的景象。我刚从拼得天昏地暗的屋子里走出来,来到海滨,漫步在银白色的沙滩上,眺望着浩瀚的大海,心情感到格外舒畅。

      可是,一个电话却突然结束了一切。

      下午四点三十分,忽然接到制片人小C打来的电话,说有重要事情要立刻见我。我问他明天行不行,他说不行,今天必须见我。没有火车,我只好乘最后一趟大巴连夜赶往北京,到北京已经是深夜十一点了。

      此刻,我的心就像长安街的灯火一样,一片灿烂的明亮。我想一定是剧本有了结果,也许明天要讨论剧本,也许要我再修改一下……

      总之,我怀着满腔热情走进了曾签约的奥斯凯宾馆207房间。可是,小C的第一句话却像当头一棒:

      “雅文姐,央视影视部说你的剧本不行,必须另请他人修改,否则央视影视部就不立项!”

      我顿时傻了!

      没想到会出现这种结果,因为制片人一再告诉我,让我不要着急,让我等待导演介入一起谈意见,可现在……

      我问小C:“为什么制片人一连三个月不提一条修改意见,而是以等导演介入一起谈意见来欺骗我?为什么现在突然提出我要不同意他人加盟央视影视部就不立项?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小C说:“雅文姐,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我只是传达剧组的决定。你要不同意他人修改,央视影视部就不立项,这部电视剧就要泡汤了!”

      我无法接受这个要挟性的条件。再说,他们可以不考虑我的感受,可总不能不考虑双方签订的法律合同吧!

      我和潇湘电影制片厂签订的剧本转让合同明确约定:我是独立编剧。没有他人加盟修改的条款,更不存在央视立不立项的问题。后来我的律师庄铁言先生也指出,双方的合同并没有约定由央视影视部来审定剧本及央视立项的条款,潇湘电影制片厂在履行合同中无权单方变更条款,双方应按照合同来审定剧本。

      我想,即使剧本需要修改,也应该告知我。这是法律赋予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影视创作的惯例。如果他们早提出修改意见,这三个多月我早把剧本改完了。可他们为什么不这么做?为什么要以导演介入欺骗我,最后又以央视影视部不立项来要挟我交出修改权?我觉得我的权益和人格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我对小C说:“我是跟潇湘电影制片厂签约,我只应该对潇湘电影制片厂负责。央视影视部立不立项跟我们的合同没有关系!”

      小C说:“雅文姐,人家央视影视部投资,就得听人家的嘛!你就同意了吧,反正你还是编剧,加盟的只是改编。”

      “那我跟加盟的编剧一起修改剧本可以吧?”我觉得这样有利于剧本的修改。

      “不行!”

      “为什么不行?这是我的剧本,为什么我跟加盟者一起修改都不行?”

      “我不知道为什么,我只是传达剧组的决定……”

      我问他:“你们准备请哪个编剧来修改剧本?”

      “我也不知道请哪一个,这事由央视影视部说了算……”

      他在撒谎。其实就在329日找我谈话的这天上午,小C代表潇湘电影制片厂和剧组跟赵女士已经签订了修改《盖》剧本的合同,上面有小C的签名。这是两年后我在法庭上见到的。这也是小C为什么当天必须要见我的原因。

      我跟小C谈了五个多小时,直到凌晨四点,仍然毫无结果。小C提议先回房间休息。他回房间休息了,而我却经历了有生以来最痛苦、最难熬的一夜……

      一个出身贫寒、从底层冲出来的小人物,闯到今天不容易,闯出来一个机会就更不容易了。所以签约以来,我非常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认真地修改剧本,跟大家合作得很愉快。我热情、真诚地对待每一个人。周先生和小潘去哈尔滨吃住都在我家里。我和先生热情地招待他们,临走还给他们带一堆好吃的。周先生说要开新闻发布会,让我把三十多张钱秀玲的照片底片寄给他。他们却弄丢了五张最珍贵的底片,给我造成了巨大损失。小C说,准备由我带制片人和导演去比利时选外景,让我跟钱家人联系。我则多次给钱宪人先生打国际长途、发传真,帮制片人牵线搭桥……

      我找不出问题的症结到底出在哪里,却想起朋友多次提醒我的话:“雅文,你可要当心,千万别再发生儿童电影那种事……”

      现在,我不能不想到几年前那部儿童电影了……

      几年前,我编写了一部滑冰题材的儿童电影剧本,电影局通过并下发了准拍证。这时,我所在单位的领导和省电视台台长在北京黑龙江宾馆一起找我谈话,说中央某影视部门同意投资这部儿童电影,但提出一个条件,有人要挂名编剧。领导说为了单位的利益,希望我能同意这个条件。在我二十多年的创作生涯中,从没遇过到这种事,但为了单位的利益,也只好违心地同意了。可是,他们三折腾两折腾,电影开拍了,居然把我的编剧署名弄没了,变成了一个素不相识的人。明明是他们求我来搭我的车,最后搭车者却把我一脚踹下车去,简直不可思议!后来,黑龙江省委宣传部领导出面干涉,制片方才不得不把我署为第二编剧。省委宣传部领导说:“明明是我们黑龙江作家创作的作品,为什么要让一个外省作家署名?”后来,我只好调离了这家影视单位。

      我对影视圈涉足不深,不知影视圈的水深水浅,更不知在“嘻嘻哈哈”的背后,谁跟谁是哥们儿,谁跟谁是老铁。我无法断定这件事对我后来的影视创作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要知道,影视界的圈子本来就不大。现在,我不能不想到在儿童电影中的遭遇,想到那些摸不到、见不着、却起着关键作用的潜规则,想到小C说的那些话……

      总算熬到了天亮。七点钟,我拨通了央视制片人A先生的电话……

      我和A先生本来是朋友,彼此说过好多心里话。出国采访前,我曾以朋友的身份请他帮我论证《盖》剧题材的可行性。他也曾找过投资方但最后没有成功。我跟A先生谈过儿童电影受委屈的事,并希望他从中斡旋,不要因为这件事给我带来不必要的影响,他满口答应。可现在却发生了这种事……

      我问他是怎么回事。他说:“张大姐,这事不是我定的。上边不认同你,我也没办法。”

      我说:“作为朋友,你总该告诉我一声……”

      他说:“这事已经定了。我劝你还是想开点,就当分给他人一杯羹吧。”

      我说:“这是我的作品,凭什么要分给他人一杯羹?”

      他说:“你这么说,我也没办法……”

      我问他准备请谁来修改。他说请山东电视台的赵女士。这是我第一次听到赵女士的名字。我问他谁请的,他说是他请的。

     我问他:“她看过我的剧本吗?”

     他说看过。

      跟A先生通完电话,我又拨通了我先生的电话……

      先生说:“他们一连三个月不对你的剧本提出意见,却以等导演介入来欺骗你,现在突然以央视影视部不立项来要挟你,说明他们是早有预谋的。他们的做法剥夺了你对剧本的知情权与修改权。按照法律,你的合同是跟潇湘电影制片厂签的,你只应该对潇湘电影制片厂负责,央视影视部立不立项跟你没有关系。你已经认真、全面地履行了合同。而潇湘电影制片厂却在履行合同中,由于他人的加盟而变更了审定主体,这显然是违约行为!但事情到了这步,你说什么都没用了。现在,你不能光哭、光生气,你应该考虑如何保护自身的权益。你可以向他们提出一些条件,这在法律上叫做有条件授权。你同意我的条件,我才同意授权,不是无条件授权。而且,你一定要跟他们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先生是搞法律的,说得很有道理。

      330日上午十一点,我对小C提出四项条款:

      第一条,我独立署名编剧,不得另加他人;

      第二条,修改后的剧本须经我审阅,我有权参加修改本的研讨会;

      第三条,按合同全额支付我的稿费;

      第四条,我有权参加制片方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制片方在《盖》剧宣传方面应公正对待我的付出。

      “好好,我完全同意你提出的条款!你还有什么条件尽管提出来,然后我们签一份补充协议!”小C说完,立刻操起电话,向A先生报告我的态度……

      我知道小C所做的一切,并不是他个人行为,他没有这个权力。

     接下来,小C让我到宾馆外面的打字社,按照协商的四项条款打出一式两份《补充协议》之后,让我在协议上签字。

      可我手里握着笔,却迟迟不肯落下,心在哆嗦,手在抖,眼泪哗哗地流下来……这是我活到五十七岁做得最痛苦、最违心的一件事,捧着这份不情愿的《补充协议》就像捧着一张卖身契……可我毫无办法,为了这部剧,只能委曲求全了。可我万万没想到,我委曲求来的不是什么“全”,而是……

      看到我伤心的样子,小C说了一句心里话:“雅文姐,看到你痛心的样子,我心里真的很难过。这就像要强奸你还得要你说同意一样!”

      为了这句话,我一直很原谅小C。我觉得他是一个善良人。

     可是,小C却没有签字。我签完字,他急忙将补充协议收起来,说要拿回潇湘电影制片厂盖完公章再寄给我。

      “你可千万要寄给我!”我一再叮嘱他。

      “雅文姐,你放心好了,回去我马上就寄给你!”他一再向我承诺。

      我这人最大的缺点就是轻信,总以自己的善良之心去杜撰他人,以自己的为人准则去衡量他人。再说,事到如今,我不相信又有啥办法?决策权掌握在人家手里。

      之后,我多次向小C催要这份补充协议,开始他说:“雅文姐你放心,我盖了公章马上寄给你!”但迟迟不见他寄来。我再催要,他说不知把协议放在哪里了。再后来他说了实话,协议扔在宾馆里根本就没拿回去。

      其实,这份补充协议只是他们精心设计的、迫使我“同意”他人加盟的一个圈套。因为小C当天上午已经跟赵女士签完合同了。

      面对这种情况,我问身为法院院长的先生,他们这是什么行为,我该怎么办。

      他说:“你跟潇湘电影制片厂签的合同规定,你是《盖》剧的独立编剧,即著作权人。按照法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潇湘电影制片厂无权将你的剧本交给他人修改或改编。现在,他们却在你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先斩后奏的方式要挟你同意之后,又单方撕毁补充协议。这既是违约行为,又是侵权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这只能说明你们双方的承诺都是无效的!”

      他给我找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后来在法庭上,周先生不承认签过这份补充协议,还拒不承认小C329日找我谈的,两次让小C篡改证词。因为承认329日,就等于承认了违约与侵权成立。

      我找过小C,提出重新补签一份协议。他却说:“雅文姐,希望你能理解我的难处,你知道我不是潇湘电影制片厂的,是周主任拉我来搞这部剧的。如果我向着你说话,我可就惨了。你知道,我为剧组借的二百万到现在一分钱都没还呢。”

      我理解他。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他也是为了生存。

      小C所说的二百万借款,是《盖》剧开拍不久资金断了要停机,小C和周先生以剧组名义向中央某单位借的,当时承诺,资金一到立刻偿还。可是直到20078月这本书下稿,《盖》剧已经播出五个年头了,二百万借款还一分没还呢。

      同意借款的那位领导感慨万端地对我说:“雅文,我本来是出于好心,没想到会是这样一个结果,更没想到他们这么不守信誉……你不知道,这二百万借款给我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她说五年来,她想尽一切办法想还上这笔借款,否则她无法退休,也无法向组织交代,可她一直没能还上。但她问心无愧,因为她一分钱也没往自己的腰包里揣。

      没想到,这么高级别的领导干部,也因为善良和轻信而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从这些血的教训中我明白了一个道理,人需要善良,没有善良,世界就没有了太阳。但世界是由美好与丑陋、诚信与虚假组成的,如果将我们的善良施舍给虚假和欺骗,那只能说我们对人性的认识太肤浅、太幼稚了。

十二

      从329日开始,我就像跌进了一个漫长的、无法挣脱的人生低谷。

      我在低谷中拼命地呐喊、挣扎,极力想爬出来,可我一次次的努力都失败了。我渴望有人能拉我一把,可是没人能拉我,而抛给我的却是一次又一次的打击……

      与小C签完补充协议后的第五天,45日,我请从未见过面的黄健中导演在北影附近一家餐馆共进午餐,意在拜托他要把好剧本关。我深知剧本的好坏将决定这部电视剧的命运。母亲把孩子交到她人手里总有些不放心,总怕别人把孩子带坏了,带跑了。事实证明,我的担心并不是多余的。

      餐桌上,黄健中导演也说这个题材太好了,如果拍不好无法向国人交代,并承诺一定会把好剧本关。无意中,他说明天中午将跟随制片人及赵女士一起飞往布鲁塞尔……

      这使我恍然大悟,原来人家早就开始行动了。而我却一直蒙在鼓里呢。不然,小C找我谈话才五天,不可能这么快就办好赵女士的出国签证和机票……

      人非草木,孰能无心?

      小C早就跟我说好,由我带他们去比利时选外景,因为我与钱家人熟悉,我是编剧,又是我给他们牵线搭桥与钱宪人联系的。可现在,一切准备好了,取代我的却是另一个人……

      我忽然有一种被抛弃、被欺骗、被耍弄的感觉,心里酸酸的。可我在导演面前不能哭,只能强装笑脸,走出餐厅,就再也控制不住自己了。

      人,所以成为人,是因为有自尊,有人格,她需要别人的尊重。

      第二天,制片人A先生、周先生带着导演和赵女士等人,凭借我给他们牵线搭桥的关系飞往布鲁塞尔了,而我却揣着一颗痛苦的心回到哈尔滨……

      我先生一再劝我:“想开点,不管怎么说你是编剧。你应该安下心来把剧本改好,然后准备出书。”

      是的,这是我唯一的选择。

      于是,我把自己从痛苦中扶起来,静下心来,遵照刘扬体先生对这稿提出的修改意见,继续修改我的剧本。

      我这人有一个最大的特点,无论在外面遇到天大的痛苦与委屈,只要一拿起笔,只要一坐到电脑前,眼泪还没等擦干,我就能把一切烦恼和痛苦像轰苍蝇似的全部轰到窗外,立刻进入一种忘我的状态……

      515日,我给周先生打电话,向他催要稿费及那份补充协议。他说他刚从欧洲回来,要我再容他一段时间。随后他说:“张大姐,赵女士提出要独立编剧,因为她也去比利时采访了。”

      我一听就来气了:“你们明明说好是修改我的剧本,双方都签订了补充协议。现在她跟你们去了一趟比利时,回来就要求独立编剧,怎么能这么干呢?”

      “张大姐,你不同意就算了嘛!”见我不同意,他没有再说下去。

      6月末,制片方在京召开赵女士的剧本研讨会,并没有通知我。在我的一再要求下,715日,我才收到小潘寄来的修改后的剧本。

      打开剧本,发现里面夹着一张字条,是小潘写的:

      “张大姐,遵嘱寄上剧本,周主任指示我附上两句话:将来您写书请务必避开赵的剧本中的情节和细节……”这张字条至今保存在我的资料中。

      我大为不解,她明明是修改我的剧本,不但不跟我沟通,反而提出要独立编剧,现在又给我下达这种通牒……更加不可思议的是,剧本封面上写着“二十集电视连续剧《盖世太保枪口下的中国女人》,编剧张雅文,改编赵XX”,内文片名却是《爱如大地》,十六集!

      看到这一切,我忽然有一种预感……

      我急忙连夜看剧本,越看越坐不住,越看心越抖,最后是躺在床上把它看完的。此前,尽管心里不痛快,但我还是希望改编者能改出一个好剧本。可是看完剧本却发现,改编本中隐藏一种潜在的、不可理喻的东西。虽然从故事结构、时间、地点、人物等许多情节都沿用了原剧本内容,但却给人一种处处没用原剧本的感觉。这不能不使我想到周先生提出赵女士要独立编剧的问题……

      我怕自己把握不准,怕感情妨碍我对剧本的判断,急忙让先生再看一遍。之后,又请一位曾看过我原剧本的编辑朋友帮我再看一遍。

      结果,我们三人的看法完全一致,改编者不是在原剧本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或改编,而是采取一种排斥原著、与原著相悖的思维方式——

      改编者对原剧本中的许多情节和细节,一律不直接使用,而是千方百计地改变它。原剧本写金玲丢船票,改编者则改成金玲退船票;原剧本写金玲巧遇维克多,改编者则改成西蒙介绍金玲去找维克多……这样的情节在剧本中比比皆是。而且,改编者把我在前面提到的那些好情节、好人物全部删掉,把霍夫曼妻子改成一个完全相反的人物。她不仅鼓励儿子上战场,而且向希特勒告密,出卖自己的丈夫。得知儿子战死后,她居然兴高采烈地喊道:“他死了,他是为元首献身的,我真高兴,我高兴极了!”改编者砍掉了原剧本中比利时人民反抗法西斯这条主线,加上大量叛徒、婊子、强奸犯等媚俗的戏,把金玲写成了“高大全”式的人物,把纳粹将军霍夫曼写得很窝囊……

      我也曾多次审视自己的内心,是不是狭隘心理在作祟?

      不,我是编剧,剧本的好坏不仅牵扯到我的名誉和责任,而且关系到这部剧的成败问题。我为这部剧付出那么多,当然不希望它失败。

      帮我看稿的编辑朋友问我:“按理说,她修改你的剧本,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义上,都应该尊重你的原著。可这人好像处处在跟你唱反调,她为什么要这么做?谁给她的权利?她究竟要达到什么目的?”

      是的,这正是我百思不解的问题。

      我与赵女士素昧平生,连面都没见过,本来就像两颗毫不相干的沙粒,各自按照各自的人生轨迹走着自己的人生道路,只因为这部电视剧才“走”到一起。按理说,她被央视请来,两位同行应该齐心协力推出一个好剧本,可现在,不管我们承不承认,不管我们委不委屈,两个文人的良心与道德都将在这个名利场上经受一场无法回避的考验——这场考验最后不得不在法庭上相见——

      两年后,在长沙中院的法庭上,我见到赵女士与潇湘电影制片厂签订的两份合同,而且还见到了某制片方向法院出示的一份证据,这才使我明白了一切……

      赵女士与剧组签订第一份合同的时间,正是2001329日,也就是小C找我谈话的当天上午(传真件标明是上午十点三十分)。这份合同明确约定赵女士是修改《盖》剧本,主要条款是:

      “第一条,根据甲方(潇湘电影制片厂)所提供的二十集电视剧《盖世太保枪口下的中国女人》文学剧本之基本内容,甲方约乙方(赵女士)负责剧本的修改和创作。”

      “第三,乙方享有该电视剧改编署名权,排名为原作者(应是张雅文):编剧;乙方:改编。”

      第二份《补充协议》的签订时间是2001716日,主要条款是:“甲方同意采用乙方创作的文学剧本《爱如大地》为投拍剧本。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电视剧中署名为编剧。

      二,乙方同意剧本名改为《盖世太保枪口下的中国女人》,剧中主要人物姓名,按甲方要求改变。”

《盖世太保枪口下的中国女人》片名,是彭云题的字,不可能改变了。

      第一份合同赵女士是“改编”,第二份《补充协议》却变成了“编剧”。而我这位著作权人对这份《合同》及《补充协议》却一无所知。这件事不仅我不知道,而且连制片方之一的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都不知道。

      我的律师乔冬生、孙树理先生在法庭上指出:“这份合同及《补充协议》是潇湘电影制片厂与赵女士共同侵犯张雅文著作权的确凿证据。第二份《补充协议》比第一份合同更进一步侵权!”

      赵女士与潇湘电影制片厂早在2001329日、716日分别签订了两份合同,可是,某制片方居然在20021113日向法院出示“证明”公开说假话,称:“赵女士对署名、稿酬只字未提。创作时赵女士不愿看张雅文的原稿,在我部某编辑的坚持下,才勉强阅读……(赵的剧本)与张雅文的原稿相比已面目全非,除剧中部分人物名字与张雅文原稿相同外,其他方面没有一点保留痕迹。”

      我的另一位律师庄铁言先生指出:

      “这份被一审法院采信的证据,从内容到形式都是不合法的。首先,某制片方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不是国家的审稿机构,不具备出示该证明的资格。再者,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由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而这份证明只有单位公章,没有负责人签字。其内容更有十几处虚假之多,潇湘电影制片厂与赵女士早已签订两份合同,而该证明却不尊重起码的事实,称‘赵女士对署名、稿酬只字未提’。赵女士是修改张雅文的剧本,可证明却称‘赵女士不愿看张雅文的原稿’,‘与张雅文的原稿相比已面目全非,除剧中部分人物名字与张雅文原稿相同外,其他方面没有一点保留痕迹’……这一切都证明赵女士从一开始就存在着侵权的故意。这份他们自己出示的证明恰恰是他们侵权的证据!”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