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岘
据说当美国的刑事法厅在审理美国昔日垒球明星O.J .辛普森杀害前妻及其男友的双尸命案时,几乎全球所有有卫星电视的国家都转播了这个世人瞩目的案子。那么,当美国的法官在最后一刻宣布嫌疑犯O.J.辛普森当庭无罪释放时,全球各个角落里的电视观众,是不是也像大多数的美国人那样目瞪口呆了呢?
最具权威和科学性的DNA检验不是已经证明杀人现场的血迹与嫌疑犯相同吗?嫌疑犯的手不是也真的被割破了吗?从人证物证到作案时间上不都是经过了反反复复地论证了吗?这么一个铁证如山的罪犯,怎么就让他在光天化日之下“溜”了呢?
从0.J.辛普森的前妻及男友被杀的那一天起,我就在电视中跟踪这个案件一一嫌疑犯被起诉前的一举一动、一颦一笑;被起诉后的时悲时喜、时乐时泣,使我像大多美国人那样,每天都要花上一点儿时间去看案情的审理情况。
看 O.J .辛普森案件的审理绝不亚于看一部推理性的电视连续剧,因为控辩双方都不肯示弱。
先是 O.J.辛普森请来了全美国顶尖的律师为他辩护;不是一个,是一个律师团。然后是检方也不愿甘拜下风,从通常只有一位增加到两位去 “抵抗”律师团的强大阵容。接下来的是挑选陪审团 。
从几千人里挑选出十一名与辛普森没有任何瓜葛的人也非一件易事,因为辛普森太有名气了,不被他名气所左右的人实在所剩无几 。
陪审团终于在左审右审中确定了下来,谁知接下来的你辩我辩,一辩就辩了快一年,到最后连当初颇为自己能被百里挑一、出审如此轰动世界的案子为傲的陪审员,也想甩手不干了。
最初我并不十分了解美国的司法运作程序,所以在电视中看到有那么多的证据可以证明0.J .是杀人凶手,故颇有参预感地向朋友们表示:0.J .一定能定罪 !
宣判嫌疑犯那一天我正开车在路上,当收音机里传出法官宣读“陪审团”的最后决定“Not guilty(无罪)”时,我几乎吃惊地脚踩刹车……
和我有一样同感的人不在少数,但是 O.J .辛普森被判无罪是不争的事实一一美国的司法程序因袭英国的传统形式,即审判一个人有罪或无罪不完全取决于大法官,而是取决于“陪审团”成员的最后意见 。换言之,在刑事法厅上,如果“陪审团” 内的十二名成员有一名陪审员说嫌疑犯 “Not guilty”,法官就无法给嫌疑犯定罪 。
一一这不合理,在被认为如此文明的社会里还使用文明之初的陪审团制度,这简直有些不可思议!
于是,我便对陪审团制度愤愤不平起来:
第一,陪审员在走进法庭之前都是平民百姓,他们对DNA之类的高科技和法律知识知道多少因人而异。
第二,陪审团的成员都是由无犯罪记录的良好公民组成,故许多人都怀着“人之将死,其恶也善”的心态,对“往日无怨 、近日无仇”的被告常以宽容之心看待,以“宽大为怀”的慈悲心,能“放一码就放一码”。特别是对死刑犯,陪审团常常避重就轻,使美国死刑率少之又少。
第三,美国是一个由移民组成的国家 ,“陪审团”的组成常常会遇到种族比例的困扰。
总而言之,辛普森案给美国人留下了一个啼笑皆非的尾声:辛普森在刑事法庭上被宣判无罪后,由于死者之一高曼的父亲认定嫌疑犯就是杀人凶手而不肯就此了之,于是一状告到民事法庭以追究民事责任时,他居然赢了,陪审团判辛普森赔偿巨额赔偿金以补偿死者的家属……
如果说 O.J.没有罪,他就不该补偿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失。
如果说 O.J .有罪,那他就应该被判罪 。
一个国家的两个法庭对同一个案子做出了两种不同的审判结果,因为两个陪审团对同一个案子做出了两个截然相反的结论!
荒唐吗? 在中国人的思想里,“杀人偿命”是三岁小孩都明白的道理;然而在美国,“杀人要不要偿命”却成了法庭里冗长的议题。
一年前,发生在加州圣地亚哥州立大学工学院的硕士生枪杀三位导师的事件,虽然案情简单明了,罪犯是在大厅广众之下举枪击毙导师,大厅广众之下被警察在现场捉获,可谓是人、证、物俱全,但是,这个应该偿还三条人命的凶手,居然也能逃脱“死劫”。
我对此案的了解可不是仅凭媒界的报导,我是在案发后的第二天便去看望了死者之一梁晨的遗孀,而且亲耳听了见证人对事发现场的描述。记得在众人议论凶手的判决问题时,我斩钉截铁地说:肯定死刑,别无二话!
我以为自己道出了真理,谁知自己却说出了“大话” 。前不久报纸上登出三位死者遗孀向法官声明放弃判处凶手死刑的初衷,以无期徒刑的方式替换冗长的法庭听审程序……
一石激起千层浪。消息登出后,有人认为三位遗孀姿态高,以德报怨,宽大为怀;有人认为三位遗孀不顾“杀夫之仇”,放了凶手一码,可见世上人情冷漠。然而,有谁知道将近一年的“马拉松”式的审理过程,将身心已经受到严重创伤的三位遗孀,拖到了精神崩溃的边缘,三位女性中有两位是中国人, 从大陆来,并且都要独立支撑一个家,抚养两个幼小的孩子。 她们白天要工作,晚上要教育孩子。她们不但要扮演好为父为母的角色,而且要常常到法庭上去面对杀害了自己的丈夫,毁掉了自己幸福家庭的凶手而不能加以惩处的煎熬……于是 ,他们决定以放弃追究凶手死刑的条件免去每次走进法庭里的痛苦。
吃一堑,长一智,我对再发生的凶杀事件就不敢“口出狂言”了:你认为凶手被当场抓获,甚至于枪口上还冒着烟;到律师的嘴巴里就会成为此人患有精神病,正常人不会明目张胆地杀人。你认为某凶手作案残忍,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然而,法网恢恢却对某些罪犯耐何不得一 一未成年的凶手不得判以死刑。
总而言之,美国的犯罪率高,破案率也高;美国的监狱人满为患,被判死刑的人数却微乎其微;人们在埋怨社会的犯罪率升高的同时,埋怨联邦政府花太多的钱为死刑犯设立昂贵的“电椅”却很少有死刑犯使用;法官们在繁琐的审理过程中,一复一日年复一年地向凶杀嫌疑犯和受害者的家属宣布“陪审团”做出的审判结果 。
有如此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O.J.辛普森能在刑事和民事法庭上得到两个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也就是在“情理之中,意料这外”啦 !
(待续)